《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建質[2014]124號
第二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九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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