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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實五方責任主體責任要罰錢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6/4/26 17:30:31 點擊:3486 | 近日,住建部發文要求各省報送責任主體行政處罰情況,關于責任單位處罰的相關規定,該表格清晰的反映了責任單位處罰內容的具體規定,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現摘錄出來,供大家查閱。
一、建設單位
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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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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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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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責任單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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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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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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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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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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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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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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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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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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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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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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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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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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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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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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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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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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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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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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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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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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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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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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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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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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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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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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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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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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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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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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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將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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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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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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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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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后沒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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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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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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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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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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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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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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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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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理單位
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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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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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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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責任單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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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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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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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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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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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理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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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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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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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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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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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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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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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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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罰款
3.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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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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