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無錫市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改委(局、經發局),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經發局,錫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局: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無錫市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市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無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發
無錫市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含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執行核準制的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按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外商并購境內企業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界定核準權限。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市、市(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即各級發展改革部門。
無錫市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錫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發展改革部門按市政府授權,行使相應的投資項目核準機關權限。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附具的有關文件后,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第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并加強監督管理。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國家安全、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查。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將核準過程、核準結果予以公開。
第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建立項目核準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準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2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
(一)應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二)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三)應由市及以下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重大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可要求其申請報告由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還應包括并購方情況、并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并購方情況、被并購后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行業示范文本的,項目單位應按通用文本、示范文本編制、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核準機關應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須提供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市或區維穩辦審核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項目同時還應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三)以國有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項目單位在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如確需項目核準機關出具“咨詢聯系單”的,項目核準機關要本著方便企業的原則予以出具。
第十三條 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節能審查意見等應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部門出具。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資產隸屬關系以及擬投資建設項目的類別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一)應由省及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其中中央管理在錫企業、省屬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市、市(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江陰市、宜興市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可由市(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報送文件同時抄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二)應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中市屬管理企業建設的項目,可以直接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市(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應由市以下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鎮(街道)提出初審意見后向項目所在地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初審部門應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材料前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對于經初審符合條件受理的項目,應出具項目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如有必要,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等利益相關聯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對于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條 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正式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對外承諾的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承諾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對外承諾的期限內。委托評估和專家評議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各有關利益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導致規定期限內難以形成評估結論等特殊情形,可延長7個工作日。項目核準機關應將咨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 對于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依法將核準決定向社會公開;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各級項目核準機關應參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核準機關、初審機關。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強化自我約束,制定并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外商投資項目還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具體變更情況,按照務實、從簡、高效的原則出具書面確認意見,確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
(三)項目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更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第三十一條 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應相應撤銷或者收回已簽發的相關審批文件。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屬于實行核準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按規定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