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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蘇建招〔2015〕29號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非國有資金投資
工程發包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復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綜合試點工作方案》(建市綜函〔2014)164號),現就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發包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發包方式
(一)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等,下同),發包人可以自主決定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以及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
其他非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各地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14〕92號文件要求試行。
(二)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選擇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單位的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日常監管,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大檢查力度,防止出現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二、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和項目負責人變更備案
(一)招標項目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招標人不得設置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招標人除應當按照蘇建規字〔2013〕4號和蘇建建管〔2013〕671號文件合理劃分標段外,單一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總承包招標時,一個招標項目(標段)不得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兩個及以上類別的總承包資質。
(二)依法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時間,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資格預審不合格申請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的時間均不應當包含連續3日及以上的節假日時間;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應當順延至工作日。
(三)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資格審查和業績認定等以投標企業誠信庫中的信息、數據為準。投標企業按誠信庫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掃描件,并在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企業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經查實作為失信行為(不良行為)在全省通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為強化兩場聯動,推進招投標誠信建設,除綜合評估法外,采用合理低價法評標的項目增加“信用評價”評審因素;各市、縣(區)可以試行對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評標的項目增加“信用評價”評審因素。
(五)項目負責人變更備案、限制原項目負責人承接工程的期限應當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子以公告,備案時間或者限制原項目負責人承接工程的起止時間應當與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的公告時問一致,不一致的以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的公告時間為準。
(六)調整項目停工120項天目經理變更備案規定。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的,承包人可以憑發包人及其現場負責人發出的停工通知、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或者安全或者市場管理機構核實的停工證明(具體部門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向原合同備案部門辦理解除項目負責人鎖定的備案事宜;實行監理的,停工通知還應當由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解除項目負責人鎖定的備案事宜辦理完畢后,企業可以選派被解除鎖定的項目負責人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停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被解除鎖定的原項目負責人無未完工程任務的,可以恢復擔任該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有未完工程任務的,承包人應當選派與原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相當的其他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并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有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的人員而不選派的,屬于嚴重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三、對現行資格審查辦法和評標辦法的調整
(一)對于中型且技術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監管機構批準,也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
(二)采用資格后審的工程項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一般僅限于必要條件。除工程技術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外,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招標人也可以增設“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作為合格條件。
(三)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人公告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驗收合格期內的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的評標基準價,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五)在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二中,Q1取值限定為50%、55%、60%、65%、70%。
(六)綜合評估法中投標報價合理性分值調整為≤1。其“2、”修改為“將工程量清單各子目的綜合單價金額與合理性分析基準值相比較,其偏差率的絕對值>10%且合價金額在該投標文件的評標價一定幅度 (一般為評標價的0.5%-1%)以上的工程量清單子目,有一項扣0.1分,最多扣1分。”
(七)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70%。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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