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建筑業資質限制。建立完善房地產、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房地產、建筑企業,依法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場準入、暫扣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注冊執(從)業人員,作出降低或撤銷從業資格、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市場準入等處罰。(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限制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聯合體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包含失信被執行人的,視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已經作為招標從業人員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限制房地產交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詢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庫,對失信被執行主體就商品房開發、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樓盤表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從嚴審核有關材料。完善住房開發、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于協助失信被執行人購買房產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經查實,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